(2008年11月25日嘉禾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规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嘉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致力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富民强县作出贡献。
第三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人大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的关系,积极负责地做好人大工作。
第六条 按时出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确实需要请假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第八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参加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对有关单位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认真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品德,坚持实事求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二条 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会议的重要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如有丢失,要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