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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2012-7-22 13:22:22 作者:admin
(2000年4月20日嘉禾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0日嘉禾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8年4月28日嘉禾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任免范围
 
第二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
决定任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代理县长;决定任免个别副县长。
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
第四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县人民法院提请任免的人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县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免的人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决定撤销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
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常务委员会认为县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经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七条  决定是否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县人大代表的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副主任中推选一人,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为代理主任。代理主任直到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其县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所任的上述职务相应终止。因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终止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
第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分别在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县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由主任会议另行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先任命其为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县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以上代理职务,直至县长、院长、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出新的县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报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二条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而未获通过的人选,提请人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另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请任命。在同一届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其担任同一职务。属换届选举落选的,任命同一职务应在一年以后才能提请。
第十四条  撤销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议,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撤销个别副县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撤销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分别由县长、院长、检察长提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撤换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县人民法院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提出撤销职务的议案,提请机关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县人大代表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须由县人民检察院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其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的,不得担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如果担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必须辞去或者免去其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县人民政府县长必须在两个月内提请新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换届后,不重新任命。但职务另有变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  凡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必须认真考察,考察材料要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以提请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须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三份,并附有任免对象的简历、德才表现、任免理由等书面材料;提请辞职者要有个人书面辞职报告。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呈报表一般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20日,其他材料一般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5日送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逾期报送的列入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如果中共嘉禾县委组织部没有考察的,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组织考察组对拟任法官、检察官进行考察。属晋升的法官、检察官由常务委员会进行任前公示。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提请人补充有关材料,也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责成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对拟任免人员进行再考察。主任会议多数成员对提名人选有不同意见的,可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如果发现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理由,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待问题查清后,再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列入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后,由主任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凡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职务晋升的,都必须在任命前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属于交流岗位的,同一届内只考一次。考试不及格,由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给予一次补考。未经考试合格的不予审议。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凡在原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提请机关一般应依法审计,并报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凡未经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拟任人员一般不得提请任命。审计出有重大问题的人员,如因特殊情况,已提请任命的,应依法撤销其职务。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到会作提请报告,作出说明,介绍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并听取审议意见。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被任命人员应到会作任职前发言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常务委员会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撤职、罢免、撤换,通过人选、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接受辞职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和撤职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拟任免或者撤职的人员,必须获得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在常务委员会表决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项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任免案和撤职案的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颁发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对免职或撤职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发给免职或撤职通知。
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案后,均对报请任免的机关发给人事任免通知,并抄送有关单位,人事任免名单载入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通过有关宣传媒体公布。
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人事任免案和撤职案,需上报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撤职的人员,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在任命决定通过以前,不得按拟任职务先行到职;不得对外公布;在免职决定通过以前,不得离职。其中须报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人员的职务,应以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并在批准任免后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届任职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工作或离休、退休,或改为非领导职务,应依照法定程序由提请人提请常务委员会免职或决定接受辞职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更名、撤销或合并,由提请人提请常务委员会重新办理新的工作机构人事任免手续,其机构变更情况应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死亡后,由提请任命的机关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内应每年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或进行年度述职。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主任会议认为特别重大的控告、申诉和意见,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授权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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