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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2012-7-22 13:22:22 作者:admin
(2009年10月29日嘉禾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等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县遵守和执行,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方案;
(二)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
(三)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财政决算(草案);
(四)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五)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情况;
(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
(三)农业与农村、工业、交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措施以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方案;
(六)预算执行与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七)非税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重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八)年度由财政性资金(含政府性债务)投资,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九)县人民政府融资平台融资中的重大问题;
(十)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及总体布局等方面规划的重大变更方案;
(十一)司法、民政、宗教、外事侨务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县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
(三)重大国有资产和资源的处置;
(四)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济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和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的三十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本年度报告重大事项的安排方案。
临时需要报告重大事项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
第十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形式提出。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必要性及可行性说明;
(二)讨论和征求意见情况;
(三)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署后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由主任会议组织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调研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临时报告重大事项需紧急处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有关规定决定相应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提出机关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七天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将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以及相关资料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的具体程序,按照《嘉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提案人及有关方面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贯彻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提出的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办理,并限期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不提请审议或者不报告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令提请审议或者报告。
有关机关不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有关机关限期执行。对限期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有关机关进行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免职、撤职等决议、决定或者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议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27日嘉禾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嘉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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