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日嘉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2008年4月28日嘉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嘉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切实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三条 参加主任会议人员: (一)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二)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 (三)常务委员会机关专职委员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主任会议; (四)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一)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议以其它方式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或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决定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质询案的处理办法;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全年工作要点,讨论确定常务委员会阶段性的工作安排;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草案; (五)审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决议、决定等文件草案,决定提请或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其提出的有关重要事项; (七)研究处理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 (八)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 (九)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汇报; (十)讨论确定视察、检查、调查工作方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研究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及其调查委员会的组成,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决定关于人事任免、撤职、罢免事项提请或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研究决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题调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通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县乡(镇)人大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或提请常务委员会作出撤销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撤销下一级人大决议的决定; (十四)研究确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方案,研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五)领导常务委员会机关各工作委室的日常工作,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 (十六)办理和督办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反馈其办理情况,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的事项和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的日常工作; (十七)研究确定常务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提请研究的问题; (十八)在紧急情况下,许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违法犯罪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并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五条 会议的召开 (一)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二)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会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应当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召开主任会议时,主任会议成员和通知列席会议的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如有需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于会前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会议议程确定后,提出议程的单位应向会议说明情况,并准备相应的文件、资料在会前或会中发给主任会议成员和有关人员; (五)主任会议决定重大问题以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时采取举手或其他形式的表决方式; (六)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派专人记录,记录要规范、整齐、文字清晰,发言人要求核对记录的应允许核对,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工作委员会主任都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议程。 第七条 主任会议建议、意见的办理及决定事项的落实。 (一)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成员按照分管的工作范围,认真组织落实。 (二)主任会议建议、意见或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主任会议建议函”、“主任会议催办函”,或者形成文件,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限期报告办理结果。 第八条 注意会议保密工作,做到不失密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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