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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2012-7-22 13:22:22 作者:admin
(2005年3月13日嘉禾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934嘉禾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完成选举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年度例会举行日期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三月份。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计划和预决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出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有关报告材料和其他事项。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提前通知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应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草案)、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案)预先提交代表讨论,征求意见。临时召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深入选区了解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必须请假。会议举行前请假的,应当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经大会秘书长批准。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代表以乡镇区域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县直机关和军队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先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小组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议程为:
(一)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四)通过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决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各项议程,采用举手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县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决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质询案的答复方式,提出罢免案的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主席团会议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为: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
(四)决定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五)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某些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或委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通知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资料组、议案组、秘书组、组织组、宣传会务组、后勤组、保卫组等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有关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召开工业、农业、财贸、社会事业、司法等专题座谈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组织专题宣传或新闻发布会。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及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所有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须在议案提出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超过议案截止时间提出的议案,转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主席团审议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代表。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审议议案可以在代表团会议或者代表团全体会议上进行,必要时,经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主席团可以将议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有关机关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并向大会提供有关资料或作说明。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办理。“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办理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将该议案办理情况和审议结果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由“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至迟不超过五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再作研究办理,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同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将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检查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五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各项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县人民政府向大会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全县财政预算收支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草案一并印发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应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代表。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经过各代表团审议和计划及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经主席团通过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应由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依照法律规定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三十四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代表。对代表就候选人基本情况提出的有关问题,大会秘书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具体差额数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三十六条  应由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七条  被提名候选人不接受提名,应当向主席团写出书面报告。主席团应当征求提名人的意见,坚持提名的代表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应当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坚持提名的代表人数不符合法定人数,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应由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九条  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时,应当依法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应当场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当选人。
选出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其他各项选举的当选人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大会会议期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县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可以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由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县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各代表团、计划和预决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可就重要问题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经大会秘书处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有关代表团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其他代表团参加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半数以上代表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质询的,代表团负责人应当将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八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或者由各代表团按照大会主席团确定的名额分别在本代表团的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可以设立必要的工作班子。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责任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提供情况和材料的单位、个人要求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保密。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供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  代表根据大会全体会议的程序安排,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提出,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和其他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表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在《嘉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解释;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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