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5日嘉禾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实施情况报告的暂行办法》和《嘉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实施的范围为嘉禾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每年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并按规定及时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
第二章 审议的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上年度规划计划项目和续建项目的完成情况,规划工作依法行政开展情况;规划重大调整方案;本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及保障措施。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察看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视察或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县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应当将视察和调查研究过程中各方面的意见收集汇总,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并在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及时了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城乡规划实施情况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以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并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送县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在收到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报告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结合日常工作和专题调查掌握的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县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说明。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十日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工作报告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报告之前,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查,全面掌握上年度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以及本年度的城乡规划编制情况。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调查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后,形成审议意见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于一个月内制定研究处理方案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