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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李雄军辞去郴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2014-2-11 15:26:45 作者:佚名

(已经20131225嘉禾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李雄军同志关于请求辞去郴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书面报告,20131225,嘉禾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李雄军同志辞去郴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郴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13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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