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李国龙
2008年4月28日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10日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嘉禾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以下简称人事任免办法),对于规范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保障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确保实现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干部的有机统一,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后,出现了人事任免办法中的有些条款规定不符合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的情况;同时,人事任免办法中有个别条款也与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的实际工作有不衔接的情况,很有必要对人事任免办法进行修订。
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前段,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人事任免办法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订草案,并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嘉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现将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根据嘉委发[1998]12号文件,从1998年起,我县即建立了县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对县人大代表依法辞职,县人大常委会都作出了关于接受代表辞职的决定。但是人事任免办法的条款中,没有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县人大代表辞职的内容,这与常务委员会的实际工作不相符。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一章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对象范围中增加了“县人大代表”,第二章第十五条增加了县人大代表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辞职的内容。
二、第二章第八条增列第五款,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其县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所任的上述职务相应终止。因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终止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
三、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第二章第二十五条删除了“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进行政绩考核,开展述职评议。按照述职评议程序,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按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述职人员不称职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可以由本人提出辞职,也可以依法对其提出免职案、撤职案或者罢免”一段话。
四、其他个别条款或用词作了少量修改。
《嘉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