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李国龙
2008年4月28日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10日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执行的《嘉禾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对于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促进常务委员会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后,出现了议事规则中的有些条款规定不符合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的情况;同时,议事规则中有的条文规定也与常务委员会的实际工作有不衔接的情况,很有必要对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前段,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规定,对议事规则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订草案,并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嘉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现将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草案的总体结构
《监督法》把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纳入到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范畴。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并参考其他一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结构,修订草案中删除了原议事规则的“第六章代表评议和述职评议”的全部内容,将原议事规则的“第五章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调为了“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将原议事规则的“第四章质询”调为了“第六章质询”。《监督法》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监督专门作了具体规定,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修订草案中相应新增了对计划和预算监督的章节,即“第五章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二、关于具体条文的修改
1、第一章第一条中立法依据删除了《代表法》、《湖南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工作评议条例》,增列了《监督法》。
2、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并增加了“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一句话。
3、第二章第六条删除了第一款“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工作报告时,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等会议材料按所需份数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其有关内容调到第三章、第四章。第二款中提出了二日前发出会议正式通知的时间要求。
4、第二章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设旁听席,邀请其它有关公民旁听”,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5、第二章新增“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和其他途径,使全县人民及时了解”。
6、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县人民政府”之后增加了“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即在议事规则中明确了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7、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一句。并将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表述进行了分别叙述。第二款后增加了“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它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同时增列了第三款、第四款。
8、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了“有计划地安排”6个字。按照《监督法》的表述,增列了第二款“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9、按照《监督法》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规定,第四章增列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这四条文字表述参考了《监督法》的表述。第十八条后面增加了调查结束后召开主任会议,形成调查报告等内容。同时,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文字表述按《监督法》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第二款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审议意见书的情况报告进行表决等内容。
10、第五章为新增章节,其文字表述参照了《监督法》第三章的表述。
11、第七章第三十八条为新增条款。
12、第七章第四十条原分一、二款,修订后合并为一款。
13、第八章附则,删除了最后一条“本规定则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14、除上述修改外,议事规则中的其他一些条款个别地方或用词作了一些修改。
《嘉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