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0日嘉禾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0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8日嘉禾县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或过半数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一年内未经批准二次不出席会议或届中未经批准累计六次不出席会议的,劝其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大致开会日期和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预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正式通知,将开会日期和会议日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预告通知和会议材料后,应当认真审阅材料,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作好出席会议准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提供交通、时间、经费等必要的支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或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应列席会议。县长、院长、检察长和政府办主任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应委托副职列席。常务委员会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通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机关各办委负责人列席会议。各乡镇人大主席可以应邀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有关县人大代表和驻嘉省、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每次会议列席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到人。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和其他途径,使全县人民及时了解。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在对议案的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会议主持人提出建议,并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后,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事项时,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成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并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对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如提出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或通过人事任免、接受辞职、撤销职务、补选或罢免上一级人大代表等事项,依照《嘉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视察或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将调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考。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书的情况报告或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应当组织全体组成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未获通过的,要求办理机关重新研究处理,并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处理结果。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听取和审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
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财政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财政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财政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财政决算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财政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质 询
第三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有关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参加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三条 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受质询机关在有关会议上答复质询案,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不作质询案的,可以改作询问,由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回答。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未作答复前,如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记录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必须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充分的发言时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审议发言,要紧紧围绕审议议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讲求质量。
第三十八条 议案经审议,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通过决议、决定、人事任免,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通过决议、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求详细、准确。发言人要求核对记录时,应提供方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1998年3月31日嘉禾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嘉禾县人大常委会议事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