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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及报告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2013-1-24 16:47:54 作者:佚名

关于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21222嘉禾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嘉禾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认真审查,决定批准县人民法院院长黎纲要所作的《嘉禾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嘉禾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21221在嘉禾第十六人民代表大第一次会议

人民法院院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

县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县法院在县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和社会各界民主监督以及上级法院指导关心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努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信访总量控制四项重点工作,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院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先后荣获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先进单位”、“郴州市先进基层人民法院”等荣誉称号,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着眼发展大局,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五年来,县法院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认真履职,全院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5428件,审结5175件,审结率95.34%,诉讼标的额达3.6亿元;受理执行案件1803件,执结1558件,执结率86.41%

刑事审判宽严相济保稳定。五年来,县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694件,1095人被定罪判刑,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4人,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10人。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高压态势,审结了李建德、李虎跃等“含田帮”、“滚筒帮”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及“两抢一盗”在内的各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433件,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审结了永兴县原县委书记杨文、嘉禾县安监局原局长李石万等贪污贿赂、渎职案件5365人,推动了反腐斗争的深入开展;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罪刑相适应,共有322名被告人被判处非监禁刑,有效减少了社会对立面;尽力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3246人;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共调解案件110件,调解率达91.56%,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1350万元;高度重视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了“平安嘉禾”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民事审判调判结合保民生。五年来,县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663件,审结1637件,结案率为98.43%,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921件,调撤率为56.26%。始终坚持重民生、排民忧、解民难。化解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等矛盾易激化案件1267件,处理房地产买卖、拆迁补偿等敏感案件123件,最大限度减少了不稳定因素。高度重视涉农案件,成功审结了如被告龙潭镇扶塘石场拖欠姚勇等28名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被告广东佛山金葵子科技公司与原告罗长成等43名农民种子质量纠纷案件等96件,涉案农民达4600人,有效地化解了群体性纠纷,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探索诉调对接机制,于2011年在全市法院率先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目前已审结案件180件,涉案标的950万元,其中调解结案110件,司法确认70件,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为在全县普及《人民调解法》的司法确认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全面推进巡回审判工作,鼓励法官深入到乡(镇)、村、组现场审理案件,调处纠纷。五年来,开展巡回审判246件次,收到了审理一个案件教育一方百姓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商事审判能动司法保增长。五年来,共审结各类商事案件2612件,标的额2.35亿元,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2103件,调撤率达80.5%。高度重视中小型民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诉讼案件,在同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发展生产。积极开展金融专项审判活动,开设了“绿色诉讼通道”,采取立案、保全、审判、执行一条龙服务,共审结金融纠纷案件1100件,为金融部门收回不良贷款1.16亿元,切实维护了我县金融安全和秩序,倡导了社会诚信。高度重视涉及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审结了原告李丽芳等七十人与被告郴州联建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集团诉讼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动开展“审务进园区”活动,成立了服务工业园区工作小组,制定了为园区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增强了为中心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行政审判规范引导促和谐。五年来,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10件,审结209件;依法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505件,立案执行481件,执结472件,其中行政协调和解结案427件,协调和解率62.70 %,向15个单位发出司法建议20份。先后依法执结了珠泉中学新校址腾地及新城区三件强制腾地案件,强力推进了县重点项目建设和新城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正确处理依法维权与依法监督的关系,在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纠纷。对涉及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敏感、热点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坚持依法裁判与协调和解相结合,教育疏导与矛盾化解相结合,努力增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理解和信任,促进官民和谐。加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工作,支持行政机关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156件、拆除违法建筑案件15件、治理环境污染案件18件。建立庭前应诉指导、信息通报反馈等司法与行政联系协调互动机制,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和行政执法水平的共同提高。

强制执行攻艰克难显成效。五年来,共受理执行案件1803件,执结1558件,收案标的额为1.68亿元,执行兑现金额为1.49亿元,司法拘留265人。加大执行和解力度,和解结案821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 45.9%,有效地减少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提高了兑现率。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构建法院与金融机构、职能部门的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和协助执行网络,形成了执行合力,提高了办案效率。强化执行措施,拓宽执行渠道。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贷款等联动执行措施案件40件,运用发布公告、媒体曝光、悬赏举报等手段,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案件165件。持续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和反规避执行活动,先后执结旧存积案250件,兑现标的额761万元。加大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执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55件,标的额为126.76万元;执结工伤事故案件47件,标的额为987.90万元;执结交通事故案件63件,标的额为449.80万元。五年来,拍卖了李三平、罗三桃、肖方东等房产51宗,查封了李建飞、郴州联建房地产公司、贵祥电梯配件厂等地产65宗,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兑现了公平正义。

二、以提高办案质效为目标,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全力促进司法公正高效。

建立和完善了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搭建公正、高效司法平台。一是以规范管理促质效。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制订了《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和《案件质量评查规定》等规章制度,并在20111021正式启动。五年来,完成了对涉诉信访案件、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860件案件的专项评查工作。对司法绩效指标逐月分析排名通报,以评查结果和统计数据为依据,进行动态跟踪,加强督办指导。二是以严格监督促质效。完善合议庭、庭长、院长、审委会对案件质量四级把关制度,五年来审委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460件。严格落实审限规定,对临近审限的案件提前二十日下达《院长督办函》,超期问责。加强司法民主,五年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104件,参审率达67.3%三是以审务公开促质效。推行“阳光审判”,强化裁判说理和判后释疑工作,努力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四是以绩效考核促质效。落实司法绩效与办案经费、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挂钩的司法绩效考核制度,以司法绩效为主要指标建立执法档案,形成激励机制,奖优罚劣。五年来,县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2012年与2008年相比,诉讼案件审理均衡度、案件服判息诉率、当庭裁判率,同比分别上升35%2.7%22%,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同比降低了0.5%,办案周期同比缩短15天。通过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和考核,县法院的司法绩效工作进入了全市法院先进行列。

三、以队伍建设为抓手,坚持从严治院,全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五年来,县法院紧紧围绕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这一总体目标,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先后有先进集体45个、先进个人186人次受到县级以上单位的表彰,法官队伍和法院整体形象在不断提升。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五年来,先后组织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人民法官为人民”、“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积极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培育了广大干警“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二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兴院”战略,突出“学习型机关”建设,投资85万元继续抓好学历教育和法官岗位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共招录工作人员25人,缓解了办案力量的压力。目前,干警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90.76%15名干警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三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以作风建设和廉洁办案为抓手,始终突出院领导的表率作用,要求全院干警“把住自己的嘴,清廉如水;拴住自己的脚,足不沾灰;管住自己的手,甘愿吃亏;收住自己的心,无私无畏”,切实做到严格遵纪守法,注重社会公德,自觉约束言行,保持法官形象。五年来,通过创新思想教育、社会教育、警示教育、实行警示谈话等措施,抓好对“五个严禁”规定的贯彻执行,队伍实现了“零违纪”的管理目标。

四、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主动延伸服务职能,全力打造便民诉讼平台。

司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五年来,县法院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一是积极发挥立案“窗口”作用,为诉讼当事人“引路”。在立案信访环节设立法官导诉窗口,采取发放举证须知、实行风险提示、告知审理程序等方式,充分履行释明责任,指导群众诉讼;建立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文明接待制、岗位责任制等五项诉讼服务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站式”全方位的诉讼服务。二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诉讼当事人“减负”。切实保护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五年来,依法对778件案件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165万余元,使经济确有困难的诉讼当事人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三是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为涉诉信访人“解难”。坚持畅通信访渠道和维护信访秩序并重,对当事人的投诉和来访,按照分级处理、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领导包案、部门督办、责任到人,重点解决重复访、集体访等难点问题,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落实“院长接待日”制度,方便当事人来访。五年来,共处理人民来信来访1200人次,办结涉诉信访案件185件。四是创造便捷的审判环境,让诉讼当事人“舒心”。五年来,县法院投资3500万元完成了审判办公大楼和行廊法庭的建设、搬迁工作,改善了办公办案条件,兴建了科技法庭、完善了司法安保措施,修筑了残疾人通道,强化了物业管理,各审判庭配备了调解室和休息室,为广大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宽敞、舒适、安全、有尊严的诉讼场所。2011年,县法院被评为省级文明卫生单位,法警大队被省高级法院评为“四星级文明警队”。

五、以坚持党的领导和接受监督为保障,严格公正司法,全力促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五年来,县法院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党性观念,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和接受人大监督作为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全院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均有长足的进步,审判、执行工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主动报告工作。五年来,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15次,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和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各阶层人士参加的座谈会23次,报告县法院在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廉洁司法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听取意见加以改进。二是认真落实监督意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努力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五年来,共办理建议、提案15件。认真落实了人大代表对法院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及时报告了办理结果。三是切实拓宽联络工作渠道。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机制,强化联络工作责任。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大力支持下,开展“百案庭审观摩评查”、“人大代表进法庭”等活动。五年来,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25人次旁听案件50件,参与、监督法院集中执行5次,参与巡回审判和现场调解38次。通过定期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经常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法院民主司法,阳光司法,营造了一个监督与主动接受监督良性互动的良好的执法环境。

各位代表,过去五年,尽管诉讼案件大幅攀升,审判、执行任务异常繁重,县法院仍然实现了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全面提升的良好局面。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县政府和县政协大力支持的结果。各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法院解决了许多的困难和问题,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向长期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各位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复杂矛盾的日益凸显,法院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能力和水平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主要表现在:在司法理念上,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思想有待进一步增强;在司法能力上,化解矛盾、公正司法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在司法作风上,求真务实、亲民为民的精神风貌有待进一步改进。同时,司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信访积案和“执行难”问题在短期内还难以根本解决;“两庭建设”债务沉重,严重地制约着法院的发展。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

各位代表,2013年及今后几年是县法院“爬坡上坎”之年。我们的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继续深入推进四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创新法院工作,不断推进司法公信建设,争创全省优秀基层人民法院,为全面推进我县“湖南城乡一体化示范县”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提升科学发展水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始终坚持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继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与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统筹兼顾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和自觉接受监督,统筹兼顾提升司法权威与维护法制权威。不断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努力在优化职权配置、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等方面取得新成绩。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升服务大局水平

围绕“湖南城乡一体化示范县”建设这一目标,发挥司法保障职能,全力服务工作大局。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重点打击黑恶势力、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严重刑事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继续开展“审务进园区”活动,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保障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依法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优化法治环境,服务发展大局。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三调联动”机制,强化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与多元化解,力促社会和谐。

三、着力抓好司法为民,提升保障民生水平

坚持民生导向,着力在创新司法为民形式、拓宽司法为民渠道、增强司法为民实效上下功夫,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微型企业等各类经济主体,平等保护资本、技术、知识、劳动等经济要素,促进依法有序竞争。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占用农村土地、侵占惠农资金等犯罪行为,维护和谐健康的发展环境。提高执行兑现率,坚决打击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确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继续开展民生专项审判活动,在诉前指导、立案信访、审判执行、判后答疑等诉讼程序和工作环节中,努力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司法文明的人文关怀。

四、巩固司法改革成果,提升管理创新水平

推进审判管理工作向常态化、精细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着力强化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质效评估和审判监督检查,着力抓好案卷快速移送、裁判文书校对、刑期计算核对等诉讼活动细节,进一步提升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巩固司法评估拍卖改革成果,执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新规定,坚决杜绝司法腐败。健全案件速裁机制,缩短办案周期。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在处理涉及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等方面建立规范的诉调对接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现“案结事了”。

五、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加强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司法良知教育,大力培育“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和实务技能培训,提高干警化解社会矛盾、把握社情民意、参与管理创新等综合司法能力,提升认识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司法水平。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建设好法院的荣誉室、图书室等场所,争创省级文明单位、园林单位。强化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打造团结进取、勤奋务实的坚强集体,锻造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清廉如水、执法如山的文明司法队伍。

各位代表,新的形势催人奋进,新的征程任重道远。我们决心在县委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精神,忠诚履职,能动司法,凝心聚力,克难奋进,努力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嘉禾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

法院工作报告部分用语说明

 

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的对象包括金钱、货物、工程项目等。

2、非监禁刑罚:指监禁刑(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以外的所有对犯罪人的刑事处罚措施,通常指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人适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等;

  3、调撤率: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和通过调解、和解当事人撤诉方式审结的案件数与审结案件总数之比。

4、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直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审判,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一种审判方式。

5、能动司法:通常是指法官主动介入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而不是单纯、被动地适用法律。在我国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能,严格适用法律和公正司法前提下,根据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官或法院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6、“非诉行政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7、执行威慑机制:人民法院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探索的一项新的工作机制。是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制购房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8、反规避执行活动:指为解决一些当事人规避执行行为日益严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组织开展的专项活动。在反规避执行活动中,法院对规避执行的当事人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提升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9、办案质效:指人民法院办理各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审判质效是法院的生命线,是评价人民法院审判成效的重要指示。

10、服判息诉率:指导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诉的案件数与结案总数之比。

11、“五个严禁”: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新举措,即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该规定自200918起施行。

12、司法救助:是为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而采取的一项救济制度。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实行收取案件诉讼费制度,诉讼收费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但是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决定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13、两庭建设:即“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

14、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是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简称,是指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司法的主导作用,加强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社会组织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配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通过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的方式,尽量促使各类社会矛盾在基层和萌芽阶段得以预防和化解的工作机制。同时,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所调处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持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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