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2011年12月6日嘉禾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嘉禾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一名;选举产生应由我县选举的郴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其中由市推荐候选人的代表名额七人。
三、本次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按分项提出候选人,统一酝酿、讨论候选人,分别确定正式候选人,两项选举一次投票、分项计票的方式进行。
四、郴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政党和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如果代表候选人差额幅度在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以内(含二分之一),则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差额超过二分之一,则进行预选,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按多于应选名额的五分之一确定正式候选人三十六人,进行投票选举。
五、选举嘉禾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一人,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没有提出新的人选,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如果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名提出的候选人数超过二人,则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二人,进行投票选举。
嘉禾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必须是嘉禾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七、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代表联名提名推荐某项候选人,应由提名代表填写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由代表本人签字或盖章。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名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名提名。
代表联名提名各项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有效;否则,提名无效。
提名人在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如果要求撤回提名,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被提名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并向提名人做工作;如果提名人同意撤回提名,致使联名提名人数少于法律所规定联名提名的最低10人,其所提候选人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人不同意撤回提名,或者不同意撤回提名人数仍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联名提名的最低10人,则仍应将其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同时向代表说明本人不愿接受提名,请代表在酝酿、讨论正式候选人和投票时予以考虑。
八、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代表中推定,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在各代表团工作人员中指定,大会秘书处派员协助计票工作。
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代表对预选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应当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始得进行预选。
各代表团的预选情况报告由预选主持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字后,报大会秘书处汇总,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九、出席选举会议的代表应当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才能进行大会选举。
十、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其中市推荐的郴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单独排列。代表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十一、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相符,才能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二、每一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十三、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当选的郴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并根据在前一轮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五分之一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十四、本次选举设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若干人,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选举具体事务。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代表中推荐,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均由大会通过;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派定。
十五、计票完毕,经总监票人确认选举结果有效并签名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总监票人在全体代表会议上宣读每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人的得票数。最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当选结果。
十六、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决定。
十七、本选举办法经嘉禾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