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和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我们要进一步加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自觉地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怎样才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认为首先要弄清以下几个问题: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为什么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特点和优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走过了哪些艰难曲折的道路?在新形势下,我们应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1、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名称,又是一种国家机关的名称,它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和地方权力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念的区别,因而两者的性质也是不同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国家权力的机关。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它代表全体人民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独立地行使国家主权;所谓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它能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全面、独立地依法行使地区的国家主权。说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因为它掌握了国家的根本政治权力,由它来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它是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直接源泉。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只是根据它的意志和制定的法律,进行具体行政管理或执法活动。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内容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具体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相互贯通,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这一条讲的是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一条讲的是人大与人民的关系。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特征。这种选举实质是一种委托,即把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代表他们去行使国家权力。可见,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它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渊源,即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这种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就从根本上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这一条指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议事原则。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领导决定。这样就能够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系列会议规则和工作制度,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条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和任免权等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同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把人民委托给它的一部分权力授予由它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些国家机关决不能脱离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
第五,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一条指明的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实行适当分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一定的指导关系(主要指选举工作)。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决定了的事情,地方必须遵循执行,同时给地方充分自主权。这样,即有利于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的根本区别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议制的一种形式,可以说,人大就是议会,只是各国的叫法不同。现在我国人大已加入各国议会联盟,但我国人大与外国的议会有着根本区别。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有着本质区别。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与共产党长期合作共事的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多党制或两党制,有执政党,有反对党和在野党,各党派明争暗斗,但无论哪个党派上台执政都不可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都是极力维护自己及其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西方议会无论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都是各党派争权夺利的场所。这里有个例子很说明这一问题,前段时间,拉萨事件发生后,一些法国政客极力将西藏问题与奥运圣火联系在一起,当圣火在巴黎传递时,由于巴黎市政府组织不力,致使藏独分子抢夺圣火事件多次发生,巴黎市许多议员对此还冷嘲热讽,认为这是对中国打了一记耳光,巴黎市长甚至提议市议会通过了授予达赖巴黎荣誉市民称号,由此引起了中国人的群情激奋,部分青年人还号召抵制法国货,中法关系面临危机。之后,法国政府多次派议长等特使向中国说明,法国总统亲笔写了致歉信,希望挽回中法良好关系。很显然良好的中法关系对法国及法国人民是有利无害的,但巴黎市政府为什么不顾大局,破坏中法关系呢?后来我一查。才明白,原来巴黎市长不是执政党成员,而是反对党成员,巴黎议会也是反对党占多数,因此,他们要维护反对党利益,拉执政党的后腿,而不顾法国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县乡人大代表是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代表大会。也就是说,在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人大常委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依法设立,并根据工作需要由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决定任免其组成人员。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都不是按照党派分配席位的。我们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大家合作共事,没有西方议会中各党派的明争暗斗,而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充分协商、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二是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的关系有着本质区别。我们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这与西方国家议会、政府、法院“三权鼎立”有着本质区别。人大与“一府两院”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要尽职尽责,但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决定国家大政方针,并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各国家机关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是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有着本质区别。我们的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和妇女、归国华侨等都有适当比例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我们的人大代表,工作和生活在人民中间,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和愿望感受最直接。我们的人大代表,从事各自的职业,有各自的工作岗位,深入实践、贴近实际,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体会最深刻,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了解最深入。我们人大代表,是在会议期间依法集体行使职权,而不是每个代表个人直接去处理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是代表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不像西方议员是职业政客,分别代表某党某派的利益,还有自己的议员助手和工作班子。此外,人大代表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罢免,外国议员则独立行职权,不受选民罢免,这也是社会主义代表制与西方国家议员制的一个重要区别。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充分认识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性。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决定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模式,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发展道路。我们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必然。1840年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统治的腐败,中国逐渐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从那时开始到新中国成立,各阶级、各阶层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展开了长期争论和激烈斗争。戊戌变法时有人提出搞君主立宪制,以失败而告终;辛亥革命搞资产阶级共和制,没有站住脚;北洋军阀搞伪宪制,更是造成一片混乱;国民党搞所谓国民大会,实质上是反动专制的伪装,被人民所唾弃。这些制度都搞不成功,是因为它们不符合中国国情、不符台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是死路一条。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艰苦斗争中,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为建立新型人民政权进行了不懈探索和实践,得出一个重要的历史性结论,这就是: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政治制度,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开辟了我国人民民主的新纪元。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鼎立”制度根本不同,也与列宁、斯大林领导下建立的苏维埃制度有所不同,它是适应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其特点和优势,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充分体现了—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在制度上保证和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根本性质决定了,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13亿人民管理国家,总得有个组织形式。这个组织形式,就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是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的,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实践表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组织形式,能够把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集中起来,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前进。
第二,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使各个国家机关能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国家机关的这种合理分工,既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其实也是一种支持,它可以使“一府两院”的工作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依靠,获得强有力的支持;又可以把“一府两院”的工作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尽可能地避免失误。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没有代表大会作依靠的政府,处理事情往往脱离群众的意见,只有以人民代表大会作依靠,政府的力量才特别强大。
第三,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便于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创立的,它的发展和完善也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根本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和作出决定决议,把党的主张改变成国家意志,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同时,又通过人大的民主渠道,把人民的意见和愿望充分反映上来,使党委的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更能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我们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闪耀着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光芒。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国家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经济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发展,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四位,进出口贸易总额跃居世界第三位,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人民民主不断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推进,社会大局稳定, 56个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载人航天飞行、首次月球探测、青藏铁路、西气东输等一批举世瞩目的重大工程取得圆满成功,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显著提高。所有这些都充分证明,我们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好制度,我们选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顺应时代潮流、体现人民意愿、能够强国富民的正确道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我们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取得的巨大成绩,在国际社会上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赞同。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所谓根本政治制度,就是国家制度的根本点和出发点。我们之所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决定的: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全面、直接反映国家的本质,从根本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掌握国家的一切权力。对于广大人民来说,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这才是最大的民主。人民代表大会保证人民意志的实现,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人民通过这种途径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能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其他制度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制度,如司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制度、教育制度、军事制度等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这些制度趁着决定性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决定这些制度的范围和内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也决定这些制度的形式和实现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以各种方式保证具体制度的运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决定公民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自由、民主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方式,社会民主生活的各种形式和渠道。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能使国家机关得以组织、运转,国家权力得以正确、有效行使,从而保持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的秩序。我国国家机构是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组织起来并进行活动的。通过这一制度,使国家政权得到人民的有力支持,国家权力就会有效地行使。它能充分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保证公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力,从而使社会获得持续稳定发展。它能保证国家权力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破坏这一制度,国家和社会就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状态
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巴黎公社的委员制和前苏联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制于中国革命政权建设的具体实践中,经过几十年艰苦奋斗、流血牺牲创造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它同中国革命和建设所走过的艰难曲折道路一样,经过了漫长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1、人民代表大会的萌芽确认时期(1921--1952年)。这个时期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农民协会时期(1921——1927年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当时全国有200多个县先后建立了农民协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
第二阶段为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时期(1927——1937年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中央把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政权作为全党的一项任务正式提了出来
第三阶段为参议会议制度时期(1937——1945年的抗日战争时期),参议会制度是党领导下的敌后抗日民主根据地政权组织的形式,它是抗日战争时期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
第四阶段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时期(1945——1952年的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这一时期通过两种形式由参议会制度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第一方面是在解放区的基层政权建设中进行的,过渡形式是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第二个方面的过渡,是从中央政权建设中进行的,过渡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这种过渡作用主要是以政协全体会议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政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政权体制等一系列重大的建国方略和建国步骤,都是通过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产生,并取得合法地位的。
临时性质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使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从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时期(1953年至今)。这时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立阶段和初步巩固阶段(1953年——1957年)。53年1月,中央政府决定由人民普选产生乡、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1954年6月至7月,全国各县、区级全部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9月15日至28日,正式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选举产生了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决定了国务院总理。从1954年9月至1957年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初步巩固和发展。具体体现在: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获得了“基本政治制度”的实际地位,发挥了基本政治制度的实际作用;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得到普遍实行;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的机制,开始有效地调节制约国家政权机构的运作。
第二阶段:遭受严重挫折的阶段(1957年下半年——1966年)。在这九年中,人大建设历尽曲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削弱。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人民代表大会在初步巩固中有所发展的势头,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波及到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影响了国家政权机构内部的民主生活秩序,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特别是监督国家政权机构及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积极性,影响了民主进程。具体表现为: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按期开会;②国家重大事情很少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如二五计划、“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都没有提请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讨论、批准;③立法工作趋于停顿,一些法律机构先后被撤销,法制建设受到削弱;④国家民主生活被严重窒息,在人代会上,代表发言谨小慎微,许多代表连议案、建议都不敢提。
第三阶段:遭受严重损害的十年(1966——1976年)。这期间,由于“文革”动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严重地破坏。①宪法被践踏,失去了对国家政治生活和公民活动的普遍约束力,不能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大批由人民选出的国家和地方政权的领导人被废除、打倒,上至国家主席,下至人大代表、普通公民,合法权益被剥夺,人身、生命和财产被任意侵犯,得不到任何保障;②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人,不再享有建议、批评、监督、撤换和罢免的民主权利,不能发挥其国家主人的作用;③各级政权机关人员构成复杂化,一些造反派、政治野心家,阴谋家混进了国家政权机构;④人大代表由各级革委会指派,不是经选举方式产生;⑤各级代表大会基本停止了活动,不能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从1966年7月到1975年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8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举行过任何会议,实际上已经瘫痪。1968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牌子被砸烂,由集党、政、军、法、权于一身的革命委员会所职代,政权机关不再有科学分工,民主集中制变成了“一元化”、家长制。
第四阶段:人民代表大会的恢复和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1978年3月,召开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宪法,重新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全党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产生了一次历史性的飞跃。1982年12月4日,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进行修改,并予以通过。同时,根据新宪法,修改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新宪法的制定和上述有关国家机构方面法律的修改,大大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了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奠定了良好基础。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的几年,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和研究的不断深入,随着各级人大工作者的不断探索,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人大制度建设更取得了累累硕果。其主要表现是:
在组织方面:①从全国一直到乡镇一级,都设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本级国家权力机关;②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了常委会,作为本级的人大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本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本级的国家行政机关;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普遍设立了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④各级人民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参政议政水平有了明显提高;⑤各级人大逐步建立健全了工作机构,配备了必要的工作人员;⑥各级人大有了一支较强的干部队伍等等。
在选举制度方面,选举程序逐步完善,选举民主程度大大提高。直接选举扩大到了县一级,普遍实行了差额选举,改进了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办法,提高了选举效率。
在工作方面:①立法工作活跃,取得了显著成绩。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530余件;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10000多件地方性法规,这标志着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而且立法进度加快,立法质量有较大的提高。②各级人大都按期开会,履行各自的职责;③各级国家领导人员能做到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进行选举或任免;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讨论和决定了一些重大事项;⑤监督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取得了一些突破,积累了一些经验,一些有效的监督方式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行;⑥各级人大的议事日程、工作程序、工作制度逐步健全。
总之,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其作用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它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
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把握好几个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气度经过50多年的不断探索,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
坚持好、完善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政治课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要坚持什么?完善什么?我想,在坚持方面,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确实行的根本保证;二是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制度;四是要坚持被实践证明可行的一些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有效实施的必要措施。在完善方面,一要解决人民代表大会罐的特点和优势发挥不够的问题;二要解决与国情要求适应不够的问题;三要解决一些具体制度规范不够的问题;四要解决工作实效不够的问题。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中,我们要着重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什么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对三者的关系作了精辟的概括: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三者之间是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一是依存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互相依存,互为条件。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民主,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就会失去执政的根基,依法治国就缺乏浓厚的群众基础。不实施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就缺乏法制的保障,就容易步入人治的老路,就不可能走出历史周期率的怪圈,人民当家作主也只能是一名空话。二是同一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在内容上相互包容,在工作中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具有同一性的特征。共产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已任,党的领导的裨就是支持和组织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这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利益的反映,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执政。这些都说明,三者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三是一致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正确认识和处理三者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一要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在长期斗争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胡锦涛同志指出:“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科学规范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能。”一方面,人大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依法履职中坚定不移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正确处理党委决策与人大决定的关系,及时准确地把党委作出的重要决策依照法宝程序转变为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要正确处理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关系,使党委推荐的重要干部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要坚持重大问题请求报告制度重要工作要报请党委批准后实施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中的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确保党的主张和对国家、社会事务领导意图的实现。另一方面,党委要支持人大履行法定职能,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要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要作为建议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委推荐的政府成员及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的,必须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法定程序选举、任命。二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三要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提高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水平。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加强执法监督,确保社会经济依法有序运行。
2、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关键是要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权的落实。其中重要的是要抓好监督权的落实。关于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要注重以下三个方面:一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的观念。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最高形式,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具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在国家政权体系中虽然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大依法监督既是对“一府两院”的权力制约,更是工作上的有力支持。这两者是完全统一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强化职责意识,认识到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不依法履行好监督职责,就是对人民不负责任。要加强“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人大意识教育,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二要坚持依法监督原则。依法办事是人大工作的显著特点,人大监督要坚持依法监督。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对象、内容、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对象结果的处也要依照法律法规办事,使监督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增强人大监督的法律权威性。三要做到既取于监督,又善于监督,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之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人大工作要坚持开拓创新。要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人大监督工作的新机制、新方式、并报方法、新举措。对在实践中探索、创造出来的开展人大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要加以总结和提高,并使其规范化、法制化,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3、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体现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价值取向。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实行的是“代议制”,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民群众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各级人大受人民群众的委托,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是权力的实际执行者,人民群众对委托的对象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
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要通过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与人民的关系来体现。人民群众、人大代表、人大、人大常委会这四者之间有这样一种递进的委托关系:人民群众选举自己的代表,代表自己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不同层次的代表组成不同层次的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的最高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壮举产生其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依法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这其中,存在着两次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一次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权力委托给人大代表,一次是人大把国家权力委托给其常委会,后者属于二次委托,是建立在第一次委托基础之上的。因此,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必须踏实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在实践中,人民群众如何保证自己的委托对象为自己服务?如何保证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如何保证人大常委会委员积极作为?如何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体现民意?这些问题还需要认真总结和探索。要优化代表的组成结构。要拓宽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真正符合人民的意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积极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