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的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举产生。 省、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乡(镇)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二)代表的权利
1、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职权:提出议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投票权;审议权;提出人事罢免案权;提出质询案和询问权;调查提议权;表决权;免责权。
2、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权 :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权;视察权;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权;其它会议的列席权;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原选举单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权;人身特别保护权。
(三)代表的义务
1、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2、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 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3、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4、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
5、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四)人大代表在何种情况下代表资格终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