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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在县城区禁燃烟花爆竹的议案>》交县人民政府办理的决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2017/4/24 11:36:24 作者:佚名

 

 

(2017年4月21嘉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嘉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审议确定,将珠泉镇代表团李大雁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在县城区禁燃烟花爆竹的议案》列为议案,交由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421,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在县城区禁燃烟花爆竹,对于移风易俗、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火灾和人畜灾害事故,维护社会秩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是创建全国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和国家文明县城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身心健康的重要途径。会议决定,将《关于在县城区禁燃烟花爆竹的议案》交县人民政府办理。

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要重视该议案的办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议案办理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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